未告知HIV危險性行為 加州議員提案輕罪化

2020-09-02

HIV入罪化在台灣也有一個法律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滋識主張,支持廢除此一條款。原因如同新聞內文一樣:「當你將愛滋病入罪化,或者說汙名化愛滋病患,事實上等於鼓勵人們躲在暗處、不接受檢測,不揭露他們的病情,也不會去尋求治療」

HIV入罪化,只會讓更多人不願去面對HIV這件事,因為只要不知道就沒事,因此造成防疫漏洞,感染HIV的人也只會更多。

至於新聞中反對方的說法,新滋識也一一反駁

1.HIV/愛滋病是足以致死的」─ 其實HIV病毒本身並不會致死,而是因為人體免疫系統遭受破壞,其他疾病入侵才致死。若能即早發現並穩定服藥控制,HIV感染者的壽命也能與無感染HIV的人差不多。(已有相關證明)

2. 「現行法律讓那些從事危險行為、危及他人性命者負上責任」及「違背他人意志、造成他人一輩子的巨變,這種行為應該視為重罪」─ 即使沒有第21條,現行法律中已有傳染病防治及重傷害等法律條文可使用,因此專法是不必要的

專法是更加的隔離及歧視,且專法的存在無助於終結愛滋,只把人關起來是無法解決根本的問題的!

 

 

文章轉自:新滋識 HEArT - 船醫的小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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