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律落後科學時,HIV條例「傳染愛滋罰款」究竟保護了誰?
<節錄自原文>
「如果你知道自己感染愛滋,但與別人發生性行為時沒有告知對方這點,並與對方進行了危險性行為,使對方被傳染愛滋,就要關5~12年。就算沒有真的傳染,也要罰。」
愛滋病的特別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HIV條例」)第21條規定──白話說起來就是這個意思。而進入司法院的線上判決書查詢系統,可以看到近年來仍有不少因為這條法規而被判刑的案件。
「他們就有愛滋啊,當然不可以讓他們傳染給別人!」乍看之下,這條法律好似「很合理」,但今(2018)年7月赴荷蘭參加世界愛滋會議(AIDS 2018)、長期投入愛滋防治工作的台大醫院感染科醫師方啟泰指出,穩定服藥且病毒量測不到的HIV帶原者其實是沒有傳染力的;真正加劇愛滋傳播的,恐怕是許多還沒有篩檢、瞭解自己病況的人,HIV條例卻無法防治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