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V入罪化在台灣也有一個法律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滋識主張,支持廢除此一條款。原因如同新聞內文一樣:「當你將愛滋病入罪化,或者說汙名化愛滋病患,事實上等於鼓勵人們躲在暗處、不接受檢測,不揭露他們的病情,也不會去尋求治療」
將HIV入罪化,只會讓更多人不願去面對HIV這件事,因為只要不知道就沒事,因此造成防疫漏洞,感染HIV的人也只會更多。
至於新聞中反對方的說法,新滋識也一一反駁
成為感染科醫師之前
1986年台灣首次有愛滋病(AIDS)本土案例的時候,洪健清醫師還是一個醫學生。而這個案例在診斷一個月後死亡,也是第一次有人因為愛滋病,在台灣這塊土地上死亡。
「臨床病理討論」是台大醫學院一個歷史悠久的課程。當出現罕見或特殊個案時,病理科醫師會進行切片、顯微鏡檢查甚至是大體解剖。檢查完後,病理科醫師和臨床醫師在「臨床病理討論」上發表意見。
醫學院講堂內擠滿了聽講的學生、醫師,這個從來沒人見過的案例經過了實體解剖,參與的醫師即將發表解剖的發現。這是他見過最多人的一次臨床病理討論會,座位被坐滿了,許多人站在走廊上聆聽,而他則坐在講堂的階梯上參加完整場討論。
台灣自1983年有愛滋疫情後,愛滋疾病的治療與疾病歷經了從全民健保中的重大傷病轉為公務預算的特殊治療後,雖確保愛滋藥物治療藥費不受到健保體制的控管,但也使得愛滋治療與照顧服務,與現今推動的身障新制、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保險制度,產生制度上的排除與斷層。